基本信息 |
编 码 |
1.4 |
名 称 |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
||||||||||||
适用对象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汕头市 |
地址 |
汕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科技南一街税务大楼 |
||||||||
适用条件 |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受灾证据、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适用于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纳税人。); 4、提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资料;因停产、停业申请困难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如工商部门)证明或供电、供水部门用电、用水记录(适用于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纳税人。); 5、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发展和改革部门文件明确重点扶持相应文件(适用于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纳税人。); 6、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能使用土地的证明(包括未使用土地的地址、面积、起始时间及具体原因等情况)(适用于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纳税人。); 7、《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或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 8、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纳税人。)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核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20个工作日;核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30个工作日;核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60个工作日;经核准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核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20个工作日;核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30个工作日;核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60个工作日;经核准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纳税人申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汕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科技南一街税务大楼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汕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科技南一街税务大楼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汕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科技南一街税务大楼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