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汕区税 税告 〔2023〕 3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
二〇二三 年 二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