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6.3 |
名 称 |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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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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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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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www.etax-gd.gov.cn/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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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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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S241汕尾城乡金融中心大厦北侧约40米汕尾市市民服务广场(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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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
地址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82号城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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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领用发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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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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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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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4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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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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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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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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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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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境外注册居民企业发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变化情形之一的,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层报税务总局确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税务总局认定终止其居民身份的,应当将相关认定结果同时书面告知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主管税务机关。上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减免税款追缴等后续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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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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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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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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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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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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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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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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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660-6112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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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660-3399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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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82号城区税务局 0660-611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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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汕尾市税务局 0660-3296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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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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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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