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
发布时间:2020-08-24 15:23:45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8.5

名    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www.etax-gd.gov.cn/点击导航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S241汕尾城乡金融中心大厦北侧约40米汕尾市市民服务广场(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地址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82号城区税务局

 

适用条件

1.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在限期内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为其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0-611261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660-3399905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82号城区税务局

0660-611182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汕尾市税务局

0660-329620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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