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1社保非正常户认定
发布时间:2020-09-01 16:29:42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码

6.8.1

名称

社保非正常户认定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R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地址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82号城区税务局

适用条件

连续 3 个月不申报不缴费的用人单位,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用人单位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纳社保费义务的,作社保非正常户认定。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发现社保非正常户正常经营时,应及时解除其社保非正常户。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0-611261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660-3399905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82号城区税务局

0660-611182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汕尾市税务局

0660-329620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