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6.2 |
名 称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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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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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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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www.etax-gd.gov.cn/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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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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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S241汕尾城乡金融中心大厦北侧约40米汕尾市市民服务广场(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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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
地址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82号城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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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企业或个人为(以下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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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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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或复印件; 3.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材料; 4.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材料; 5.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或复印件; 6.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或复印件 7.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 8.需要特殊要求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 以上3-8为条件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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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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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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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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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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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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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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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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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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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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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https://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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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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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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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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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660-6112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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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660-3399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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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82号城区税务局 0660-611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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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82号城区税务局0660-3216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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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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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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