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对用人单位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核准
发布时间:2020-09-03 15:03:2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码

8.9

名称

对用人单位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核准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适用对象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

£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R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82号城区税务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地址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82号城区税务局

适用条件

1.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71日之前(不含71日)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可先征收本金,对201171日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2.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7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属于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等情形的,经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暂缓缴纳申请表》

2.详细情况报告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7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未经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的,一律同时加收滞纳金。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征、少征、多征、免征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0-611261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660-3399905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82号城区税务局

0660-611182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汕尾市税务局

0660-329620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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