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
发布时间:2020-08-26 12:50:18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15

名    称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www.etax-gd.gov.cn/点击导航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东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捷胜镇、凤山街道

地址

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大道东涌税务分局

 

适用条件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 A 表)》的报送条件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非居民企业;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 B 表)》的报送条件为适用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待遇的非居民企业;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 C 表)》的报送条件为适用税收协定财产收益、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非居民企业;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 D 表)》的报送条件为适用国际运输相关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
5.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报送条件为除不能提供该资料的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外;
6.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报送条件为未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
7.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报送条件为以前未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
8.证明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的报送条件为申请适用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
9.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
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的报送条件为适用于委托投资;
10.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的报送条件为应享受而未享用税收协定待遇,需要申请退税的;
11.非居民纳税人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的报送条件为非居民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0-611261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660-3399905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82号城区税务局

0660-611182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82号城区税务局0660-3216062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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