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 码 |
1.5.1 |
名 ⠂ 称 |
土地增值税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R个人 |
启动类型 |
R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www.etax-gd.gov.cn/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红草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草镇、马宫街道、香洲街道、新港街道 |
地址 |
汕尾市城区红草镇埔边工业区税务办公楼 | ||||||||
适用条件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A06549《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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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1.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www.etax-gd.gov.cn/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https://www.etax-gd.gov.cn/ | ||||||||||||
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660-611261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660-3399905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82号城区税务局 0660-611182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82号城区税务局0660-3216062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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