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5.2 |
名 称 |
土地增值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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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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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R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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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www.etax-gd.gov.cn/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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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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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S241汕尾城乡金融中心大厦北侧约40米汕尾市市民服务广场(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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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红草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草镇、马宫街道、香洲街道、新港街道 |
地址 |
汕尾市城区红草镇埔边工业区税务办公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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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减税、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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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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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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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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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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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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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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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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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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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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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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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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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https://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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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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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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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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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660-6112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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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660-3399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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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82号城区税务局 0660-611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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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82号城区税务局0660-3216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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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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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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