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4.6.2 |
名 称 |
对未按照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存放、保管发票,未按照规定报备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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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红草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草镇、马宫街道、香洲街道、新港街道 |
地址 |
汕尾市城区红草镇埔边工业区税务办公楼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存放、保管发票,未按照规定报备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 | ||||||||||||
裁量标准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违法程度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程度一般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程度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违法程度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程度一般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程度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违法程度轻微的,不予处罚;违法程度较轻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罚款;违法程度一般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罚款;违法程度严重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违法程度轻微的,不予处罚;违法程度一般的,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或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或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程度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或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拆本使用发票,违法程度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程度一般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程度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扩大发票使用范围,违法程度较轻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程度一般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程度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违法程度较轻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程度一般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程度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违法程度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程度一般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程度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违法程度轻微的,不予处罚;违法程度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程度一般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程度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违法程度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程度一般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程度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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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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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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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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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www.etax-gd.gov.cn/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https://www.etax-gd.gov.cn/ | ||||||||||||
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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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660-611261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660-3399905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82号城区税务局 0660-611182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82号城区税务局0660-3216062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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