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特定单位协商一致,开展委托代征业务。
一、委托代征单位:深圳市南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
(电话:0660-3200668,法定代表人:余忠铀,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区汕尾大道中段西北侧泰兴苑商住楼1102号)
二、代征范围和期限:2020年07月20日至2023年07月19日个人从代征单位取得佣金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三、代征税种及附加: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四、计税依据及税率: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