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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海税 税告 〔2022〕 10 号)
发布时间:2022-11-15 10:35:2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海税 税告 2022〕 10 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2022   09   02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文书字轨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自然人

委托代征范围

代征期限起

代征期限止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

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1

海税 税委 〔20211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

0660-3561552

湛汉明

海丰县附城镇联河粉围村君临新城12栋商铺二层01

0660-3561552

 

 

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

2021-05-01

2024-04-30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 增值税 不含税佣金收入*3%,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税额*5%,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税额*2%,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税额*3%

公告日期

20220902

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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