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7 17:46:1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8.2

名    称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2.《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第二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田墘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东洲街道

地址

广东汕尾红海湾田墘街道后沟80米大道北

适用条件

1.税务机关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2.税务机关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3.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监管要求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纪检

联系方式

广东汕尾市红海湾田墘街道80米大道旁税务大楼塔岭办公区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

联系方式

广东汕尾市红海湾田墘街道80米大道旁税务大楼塔岭办公区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汕尾市红海湾田墘街道80米大道旁税务大楼塔岭办公区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中段税务大楼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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