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7 20:09:1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20

名    称

核定应纳税额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税务局遮浪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街道

地址

广东汕尾红海湾田墘街道后沟80米大道北

适用条件

核定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5 条或者 37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纪检

联系方式

广东汕尾市红海湾田墘街道80米大道旁税务大楼塔岭办公区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

联系方式

广东汕尾市红海湾田墘街道80米大道旁税务大楼塔岭办公区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汕尾市红海湾田墘街道80米大道旁税务大楼塔岭办公区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中段税务大楼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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