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1.9.1 名 称 耕地占用税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九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 管辖范围 陆河县 地址 陆河县陆河县城南 适用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身份证件; 3、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4、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特殊规定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2.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陆河县城南 电话:0660550536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陆河县城南 电话:06605505392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陆河县城南 电话:06605505339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中段税务大楼 0660-329620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2.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地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3.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耕地占用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