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6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0 21:33:01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30.6

名    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印发)第八条。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

管辖范围

陆河县

地址

陆河县城南

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基金由税务局负责征收。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1.30.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流程图.doc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税务局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擅自减免基金或者改变基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在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陆河县城南电话:0660550536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陆河县城南电话:06605505392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陆河县城南电话:06605505339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中段税务大楼  

0660-329620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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