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3 |
名 称 |
委托代征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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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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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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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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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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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城东路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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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 |
地址 |
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城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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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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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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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委托代征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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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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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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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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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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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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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应当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 2.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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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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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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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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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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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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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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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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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06605505363 通信地址:广东省陆河县城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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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电话:06605505392 通信地址:广东省陆河县城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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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电话:06605505339 通信地址:广东省陆河县城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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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电话:06603296206 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中段税务大楼 邮编:516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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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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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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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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