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1.16.1 名 称 环境保护税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 管辖范围 陆河县 地址 陆河县城南 适用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环境保护税申报。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一般申报提交材料: 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且征收方式非抽样测算方法核定的纳税人); 5.《环境保护税按月申报表(噪声适用)》(应税污染物为噪声且征收方式非抽样测算方法核定的纳税人); 6.《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物适用)》(应税污染物为固体废物且征收方式非抽样测算方法核定的纳税人); 7.《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应税污染物为水污染物且征收方式非抽样测算方法核定的纳税人); 8.《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存在减免税情况且征收方式非抽样测算方法核定的纳税人)。 抽样测算及按次申报: 1.《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特殊规定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纳税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基础信息发生变化当季的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4.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 5.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6.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4.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5.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陆河县城南电话:0660550536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陆河县城南电话:06605505392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陆河县城南电话:06605505339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中段税务大楼 0660-329620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