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1.25 名 称 代位权、撤销权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东省陆河县城东路6号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 管辖范围 陆河县 地址 陆河县城南 适用条件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不收费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陆河县城南电话:0660550536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陆河县城南电话:06605505392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陆河县城南电话:06605505339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中段税务大楼 0660-329620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