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3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0 17:25:54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16.3

名    称

环境保护税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

管辖范围

陆河县

地址

陆河县陆河县城南

适用条件

 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收费法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进行核定计算。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2.《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1.16.3环境保护税核定流程图.doc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陆河县城南

电话:0660550536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陆河县城南

电话:06605505392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陆河县城南

电话:06605505339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中段税务大楼  

0660-329620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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