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2
|
名 称
|
税款追征追缴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东省陆河县城东路6号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
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适用条件
|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其追征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2.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3.税务机关追征追缴税款、滞纳金,应当按规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或《税务处理决定书》;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6.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
裁量标准
|
――
|
提交材料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办理流程
|
1.22税款追征追缴流程图.doc
|
特殊规定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部门衔接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
进度结果查询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电话:020-38352302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
联系方式
|
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电话:020-38358906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020-38351913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010-63417114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