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1.6.2 名 称 土地增值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不收费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R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东省陆河县城东路6号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 管辖范围 陆河县 地址 陆河县陆河县城南 适用条件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不收费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陆河县城南 电话:0660550536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陆河县城南 电话:06605505392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陆河县城南 电话:06605505339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中段税务大楼 0660-329620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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