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8-20 11:22:38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6.1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码

6.1

名称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汕尾市

地址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

适用条件

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居民身份认定书面申请;

2.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3.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4.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5.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6.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7.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境外注册居民企业发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变化情形之一的,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层报税务总局确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税务总局认定终止其居民身份的,应当将相关认定结果同时书面告知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主管税务机关。上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减免税款追缴等后续管理工作。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汇总统计工作,于每年815日前向税务总局层报《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汇总表》。税务总局不定期对各地相关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各地。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1.企业是否发生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中国境外的情形;

2.是否发生中方控股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导致中资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情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和顺路税务办公大楼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