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发布时间:2020-08-20 10:39:21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6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码

3.1.1

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汕尾市

地址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和顺路税务办公大楼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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