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发票真伪鉴别
发布时间:2020-08-20 11:27:2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6.2发票真伪鉴别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6.2

名   称

发票真伪鉴别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4.(增值税发票鉴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R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汕尾

地址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

适用条件

用票单位和个人、法定第三方需鉴别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真伪的,向税务机关提出鉴定需求。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待鉴定发票;

2.纳税人身份证件(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提供);

3.单位介绍信(申请人为行政执法部门时提供);

4.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5.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时提供)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承诺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对鉴别中发现的发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电话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和顺路税务办公大楼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