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纳税信用评价
权责事项信息表
编 码 |
6.5 |
名 称 |
纳税信用评价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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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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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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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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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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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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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汕尾市 |
地址 |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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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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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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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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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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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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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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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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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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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3.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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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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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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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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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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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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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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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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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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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汕尾市城区和顺路税务办公大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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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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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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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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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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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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