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发布时间:2020-08-24 10:56:1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1.7

名    称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     汕尾市

地址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和顺路税务大楼(点击导航)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税务检查流程图.doc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3.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和顺路路税务大楼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

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

务大楼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

务大楼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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