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发布时间:2020-08-26 10:27:59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2.5

   

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管辖范围

汕尾市

地址

汕尾市城区和顺路税务办公大楼

适用条件

纳税人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扣押后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拍卖、变卖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在拍卖、变卖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的;

5.参与被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竞买或收购,或者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的;

6.不依法对抵税财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或者擅自将应该拍卖的改为变卖的,在变卖过程中擅自将应该委托商业企业变卖、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处理的由税务机关直接变价处理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10.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1.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2.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0660-329686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和顺路税务办公大楼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0660-329654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0660-3296262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