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6.2 |
名 称 |
对未按照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存放、保管发票,未按照规定报备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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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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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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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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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 (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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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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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汕尾市 |
地址 |
汕尾市城区和顺路税务办公大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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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未按照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存放、保管发票,未按照规定报备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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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7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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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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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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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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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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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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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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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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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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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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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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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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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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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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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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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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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0660-3296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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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汕尾市城区和顺路税务办公大楼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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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0660-3296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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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0660-3296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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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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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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