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4.4.6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罚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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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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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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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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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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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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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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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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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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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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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R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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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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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依职权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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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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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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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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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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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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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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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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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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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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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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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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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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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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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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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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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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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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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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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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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和顺路税务办公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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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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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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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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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7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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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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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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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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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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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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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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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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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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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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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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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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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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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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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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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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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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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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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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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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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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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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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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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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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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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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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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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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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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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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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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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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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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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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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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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0660-3296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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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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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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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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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和顺路税务办公大楼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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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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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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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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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0660-3296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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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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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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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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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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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0660-329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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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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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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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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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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