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发布时间:2020-08-27 18:51:08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8.3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第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稽查局

管辖范围

汕尾市

地址

汕尾市城区和顺路税务办公大楼

适用条件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和顺路税务办公大楼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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