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码 |
8.4 |
名称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
权力类型 |
重大事项决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汕尾市 |
地址 |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 |
||||||||
适用条件 |
1.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省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1000万元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各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下列数额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广州市1000万元,珠三角其他市(区)(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500万元,其他市(区)300万元; 2.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3.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4.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5.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6.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
特殊规定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部门衔接 |
1.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
|||||||||||
共享信息 |
|
核查信息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网络地址/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补正材料(补充调查)通知书》 《重大税务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汕尾市城区和顺路税务办公大楼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税务大楼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