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核定
发布时间:2020-08-19 10:36:5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罗定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1.3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三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罗定市税务局

地址

云浮市罗定市龙华西路190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罗定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

地址

云浮市罗定市龙华西路190

适用条件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bszn/bszn_gdlist.jsp?code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罗定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0766-3718839/云浮市罗定市龙华西路190号税务办公大楼)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罗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0766-12366/云浮市罗定市龙华西路190号税务办公大楼)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罗定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66-3718830/云浮市罗定市龙华西路190号税务办公大楼)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66-8936824/云浮市区世纪大道中29)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云城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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