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4. 6 |
名 称 |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含续签)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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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4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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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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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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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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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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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云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环市中路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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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云城区税务局云城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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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
地址 |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环市中路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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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 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启动特别纳税调查程序。 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应当重点关注具有以下风险特征的企业: (一)关联交易金额较大或者类型较多; (二)存在长期亏损、微利或者跳跃性盈利; (三)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 (四)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或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 (五)与低税国家(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 (七)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 (八)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九)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或者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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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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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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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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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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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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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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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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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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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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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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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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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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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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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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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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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云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6-8608119/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屏峰一路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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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云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66-12366/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屏峰一路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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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云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766-8608310/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屏峰一路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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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云城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766-8295582/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屏峰一路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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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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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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