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25年第一季度(截至3月31日),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的情况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