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91441781581383723P):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春税 税通〔2025〕3776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阳春市迎宾大道245号税源管理二股)领取《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春税 税通〔2025〕377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春税 税通〔2025〕377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春税 税通〔2025〕3776号)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