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合山税务分局日前经盘点库存,编号为5的税费业务专用章未能找到,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文秘工作规范〉的通知》(税总办发〔2013〕153号)、《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实施印章治安管理改革工作相关情况的函》(粤公函字〔2018〕1217号)等相关规定,现声明该税费业务专用章作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