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3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4 20:26:45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27.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1.27.3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追征追缴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3.《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4.《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第三条第五项

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__

收费规定

__

网上办理

__

通办类型

__

办理方式(可多选)

__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__

地址

__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

地址

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闸坡镇旅游大道海陵区税务局

适用条件

__

裁量标准

__

提交材料

__

申请期限

__

法定办理期限

__

承诺办理期限

__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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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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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__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经责令后,用人单位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主管税务机可以按照规定对社会保险费欠费进行强制执行。

2.税务机关应当将主管税务机关的社会保险费催缴情况纳入风险管理。

共享信息

__

核查信息

__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__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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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2-389528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闸坡镇旅游大道海陵区税务局0662-3897766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8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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