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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5 13:45:5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8.4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公布)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城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地址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西平北路333

适用条件

1.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阳江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300万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2.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3.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4.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5.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6.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多15天。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补正材料(补充调查)通知书》

《重大税务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2-2896057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662-2896023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西平北路333

0662-289606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创业路88

0662-316057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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