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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5 15:21:32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28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征收管理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第三条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2号)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86.16.27.228/yjjczfgspt/zfpt_index.shtml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城北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地址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33

适用条件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征收数据信息与缴入收入户资金逐笔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征收数据信息,由税务机关及时传递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核对有误的,由税务机关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2.税务机关每月将已确认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编制形成报表,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基金财务会计记账;

3.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按时足额缴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4.因税务机关征收环节引起多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发起清退处理;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征收数据环节引起多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起清退处理。具体退款事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2-2896057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662-2896023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西平北路333

(点击导航)

0662-289606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西平北路333

0662-289606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权责事项信息表》填表说明

 

    《权责事项信息表》包括基本信息、办理信息、监管措施、咨询查询、申请人责任、监督责任、法律救济、常见问题、留言区等涵盖税务机关实施权责事项需要统一、规范的相关信息和工作要求,既便于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落实税务执法和服务规范,也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税务机关执法和服务活动。

    《权责事项信息表》中的各项信息,应当根据《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范本》中的相关内容,并结合该权责事项的启动类型(依职权或依申请)以及自身执法和服务实际,进行填写。没有或不适宜填写的信息,则不填写。

    1.编码”填列《权责事项表》相应权责事项的序号。

    2.“名称”填列《权责事项表》相应权责事项的职权名称。

    3.“权力类型”填列《权责事项表》相应权责事项的类型。

    4.“设定依据”填列《权责事项表》相应权责事项的设定依据。

    5.“适用对象”勾选该权责事项适用的行政相对人类型。

    6.“启动类型”勾选该权责事项属于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

    7.“数量规定”填列依申请事项的办理数量要求。

    8.“收费规定”填列依申请事项办理的收费标准。

    9.“网上办理”链接该权责事项的网上办理路径。

    10.“通办类型”勾选依申请事项的通办情况,包括全国通办、全省(区、市)通办、全市(地、州、盟)通办和属地办理。

    11.“办理方式”勾选依申请事项的便利化办理方式,包括即办、预约办理、延时办理、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等。

    12.“受理部门”“地址”填列依申请事项受理税务机关的具体职能部门和地址。

    13.“实施机关”“管辖范围”“地址”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的具体税务机关及其管辖区域范围、地址。

    14.“适用条件”填列该权责事项的适用情形、条件(可链接展示)。

    15.“裁量标准”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应当遵循的裁量权执行标准,主要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权力类型(可链接展示)。

    16.“提交材料”填列办理依申请事项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清单(可链接展示)。

    17.“申请期限”填列依申请事项的申请期限规定。

    18.“法定办理期限”填列依申请事项的法定办理期限规定。

    19.“承诺办理期限”填列税务机关对依申请事项的承诺办理期限。

    20.“办理流程”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的主要工作流程,可链接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21.“特殊规定”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涉及行政相对人的相关特殊规定。

    22.“中介服务及依据”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及依据规定。

    23.“部门衔接”填列《权责事项表》相应权责事项履责方式中的部门间职责衔接规定。

    24.“日常监管”填列《权责事项表》相应权责事项履责方式中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定。

    25.“共享信息”填列该权责事项实施中,税务机关与其他单位共享的具体信息。

    26.“核查信息”填列依申请事项实施中,税务机关依据职责主动核查的具体信息。

    27.“咨询途径”填列该权责事项相关问题的咨询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络地址(可链接)、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28.“进度结果查询”填列依申请非即办事项的办理进度、结果查询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络地址(可链接)、办税场所地址。

    29.“结果名称及样本”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的结果文书、证照名称及样本(可链接展示)。

    30.“结果公示渠道”填列该权责事项实施结果公示的渠道,主要包括网络地址(可链接)、办税场所地址等。

    31.“申请人责任”填列依申请事项涉及申请人责任的相关规定。

    32.“追责情形”填列《权责事项表》相应权责事项的追责情形。

    33.“监督机构”“联系方式”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税务机关的纪检部门及其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税务所、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填写。

    34.“投诉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及其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税务所、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填写。

    35.“信访受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税务机关的办公室及其地址、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税务所、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填写。

    36.“行政复议机关”“地址和联系方式”填列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实施该权责事项的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的管辖机关,并列明该行政复议机关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37.“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填列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实施该权责事项的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38.常见问题”填列该权责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常见问题及解答。

    39.“我要投诉”提供给纳税人、缴费人填写投诉内容。

    40.“我要评价”提供给纳税人、缴费人填写评价意见,可设置分值或档次勾选项。

    41.“我要建议”提供给纳税人、缴费人及社会公众填写有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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