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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5 15:05:53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20

   

核定应纳税额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86.16.27.228/yjjczfgspt/zfpt_index.shtml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城北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地址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33

适用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税务事项通知书》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2-2896057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662-2896023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西平北路333

0662-289606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西平北路333

0662-289606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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