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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5 15:54:22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30.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或缓缴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十条、第十六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86.16.27.228/yjjczfgspt/zfpt_index.shtml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城北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地址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33

适用条件

1.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残联部门进行申报年审;

2.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    

3.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4.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或缓缴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用人单位申报享受减免或缓缴,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用人单位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或缓缴,需要报送附列资料的,如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自行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2-2896057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662-2896023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西平北路333

0662-289606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西平北路333 

0662-289606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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