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9 |
名 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发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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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http://86.16.27.228/yjjczfgspt/zfpt_index.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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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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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城北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
地址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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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阳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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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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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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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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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和社保费应征数据征收; 2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确认的退费申请,按旬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 4财政部门确认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对征缴数据信息和委托银行扣款信息,并将核对无误的征缴数据实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有误的,由税务机关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2.税务机关按月编制《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签章完整后于次月4日前(节假日顺延)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基金财务会计记账原始凭证; 3.税务机关在查验缴费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后为缴费人提供查询缴费情况、打印缴费凭证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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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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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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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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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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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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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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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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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662-2896057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662-289602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西平北路333号 (点击导航) 0662-2896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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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西平北路333号 0662-289606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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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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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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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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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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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信息表》填表说明
《权责事项信息表》包括基本信息、办理信息、监管措施、咨询查询、申请人责任、监督责任、法律救济、常见问题、留言区等涵盖税务机关实施权责事项需要统一、规范的相关信息和工作要求,既便于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落实税务执法和服务规范,也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税务机关执法和服务活动。
《权责事项信息表》中的各项信息,应当根据《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范本》中的相关内容,并结合该权责事项的启动类型(依职权或依申请)以及自身执法和服务实际,进行填写。没有或不适宜填写的信息,则不填写。
1.“编码”填列《权责事项表》相应权责事项的序号。
2.“名称”填列《权责事项表》相应权责事项的职权名称。
3.“权力类型”填列《权责事项表》相应权责事项的类型。
4.“设定依据”填列《权责事项表》相应权责事项的设定依据。
5.“适用对象”勾选该权责事项适用的行政相对人类型。
6.“启动类型”勾选该权责事项属于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
7.“数量规定”填列依申请事项的办理数量要求。
8.“收费规定”填列依申请事项办理的收费标准。
9.“网上办理”链接该权责事项的网上办理路径。
10.“通办类型”勾选依申请事项的通办情况,包括全国通办、全省(区、市)通办、全市(地、州、盟)通办和属地办理。
11.“办理方式”勾选依申请事项的便利化办理方式,包括即办、预约办理、延时办理、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等。
12.“受理部门”“地址”填列依申请事项受理税务机关的具体职能部门和地址。
13.“实施机关”“管辖范围”“地址”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的具体税务机关及其管辖区域范围、地址。
14.“适用条件”填列该权责事项的适用情形、条件(可链接展示)。
15.“裁量标准”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应当遵循的裁量权执行标准,主要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权力类型(可链接展示)。
16.“提交材料”填列办理依申请事项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清单(可链接展示)。
17.“申请期限”填列依申请事项的申请期限规定。
18.“法定办理期限”填列依申请事项的法定办理期限规定。
19.“承诺办理期限”填列税务机关对依申请事项的承诺办理期限。
20.“办理流程”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的主要工作流程,可链接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21.“特殊规定”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涉及行政相对人的相关特殊规定。
22.“中介服务及依据”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及依据规定。
23.“部门衔接”填列《权责事项表》相应权责事项履责方式中的部门间职责衔接规定。
24.“日常监管”填列《权责事项表》相应权责事项履责方式中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定。
25.“共享信息”填列该权责事项实施中,税务机关与其他单位共享的具体信息。
26.“核查信息”填列依申请事项实施中,税务机关依据职责主动核查的具体信息。
27.“咨询途径”填列该权责事项相关问题的咨询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络地址(可链接)、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28.“进度结果查询”填列依申请非即办事项的办理进度、结果查询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络地址(可链接)、办税场所地址。
29.“结果名称及样本”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的结果文书、证照名称及样本(可链接展示)。
30.“结果公示渠道”填列该权责事项实施结果公示的渠道,主要包括网络地址(可链接)、办税场所地址等。
31.“申请人责任”填列依申请事项涉及申请人责任的相关规定。
32.“追责情形”填列《权责事项表》相应权责事项的追责情形。
33.“监督机构”“联系方式”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税务机关的纪检部门及其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税务所、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填写。
34.“投诉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及其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税务所、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填写。
35.“信访受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税务机关的办公室及其地址、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税务所、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填写。
36.“行政复议机关”“地址和联系方式”填列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实施该权责事项的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的管辖机关,并列明该行政复议机关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37.“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填列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实施该权责事项的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38.“常见问题”填列该权责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常见问题及解答。
39.“我要投诉”提供给纳税人、缴费人填写投诉内容。
40.“我要评价”提供给纳税人、缴费人填写评价意见,可设置分值或档次勾选项。
41.“我要建议”提供给纳税人、缴费人及社会公众填写有关意见建议。
《权责事项信息表》填表示例
一、行政征收
权责事项信息表(示例一)
基本信息 |
编 码 |
|
名 称 |
增值税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省××市××县(区) |
地址 |
××省××市××县(区)××路××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1.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2.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3.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网络地址/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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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科)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省××市××县(区)××路××号 (点击导航)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省××市××区××路××号 (点击导航)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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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信息表(示例二)
基本信息 |
编 码 |
|
名 称 |
增值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省××市××县(区)××路××号(点击导航)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省××市××县(区) |
地址 |
××省××市××县(区)××路××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增值税减税、免税。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XX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网络地址/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科)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省××市××县(区)××路××号 (点击导航)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省××市××区××路××号 (点击导航)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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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信息表(示例三)
基本信息 |
编 码 |
|
名 称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核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三项。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省××市××县(区)××路××号(点击导航)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省 |
地址 |
××省××市××区××路××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XX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网络地址/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省××市××区××路××号 (点击导航)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点击导航) 010-63417114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
||||||||||||
权责事项信息表(示例四)
基本信息 |
编 码 |
|
名 称 |
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省××市××县(区) |
地址 |
××省××市××县(区)××路××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期办理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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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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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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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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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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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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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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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网络地址/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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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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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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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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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科)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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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省××市××县(区)××路××号 (点击导航)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省××市××区××路××号 (点击导航)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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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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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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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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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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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强制
权责事项信息表(示例)
基本信息 |
编 码 |
|
名 称 |
冻结存款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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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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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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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省××市××县(区) |
地址 |
××省××市××县(区)××路××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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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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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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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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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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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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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解除冻结存款;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2.自冻结存款之日起三十日内,税务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网络地址/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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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点击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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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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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冻结存款的; 2.违反法律规定扩大冻结范围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违反法律规定在冻结存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0.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1.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科)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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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省××市××县(区)××路××号 (点击导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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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省××市××区××路××号 (点击导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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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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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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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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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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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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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检查
权责事项信息表(示例)
基本信息 |
编 码 |
|
名 称 |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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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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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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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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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省××市××县(区) |
地址 |
××省××市××县(区)××路××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评估、出口退(免)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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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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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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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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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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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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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将税务稽查双随机的抽查结果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网络地址/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科)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省××市××县(区)××路××号 (点击导航)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省××市××区××路××号 (点击导航)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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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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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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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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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罚
权责事项信息表(示例)
基本信息 |
编 码 |
|
名 称 |
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六项。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省××市××县(区)、××县(区)、××县(区) |
地址 |
××省××市××县(区)××路××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
裁量标准 |
(填列本省该事项处罚裁量基准)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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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网络地址/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点击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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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填写)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投诉受理机构 |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填写)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信访受理机构 |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填写)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省××市××县(区)××路××号 (点击导航)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省××市××区××路××号 (点击导航)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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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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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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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许可
权责事项信息表(示例)
基本信息 |
编 码 |
|
名 称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可以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
地址 |
××省××市××区××路××号(点击导航)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省 |
地址 |
××省××市××区××路××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
||||||||||||
申请期限 |
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 |
法定办理期限 |
20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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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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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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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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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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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罚款; 5.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网络地址/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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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点击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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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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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属实。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受理、公示、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照规定为行政相对人保密的; 7.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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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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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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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省××市××区××路××号(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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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北京市海淀区 羊坊店西路5号 (点击导航) 010-63417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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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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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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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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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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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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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确认
权责事项信息表(示例一)
基本信息 |
编 码 |
|
名 称 |
对发票领用的确认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五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省××市××县(区)××路××号(点击导航)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省××市××县(区) |
地址 |
××省××市××县(区)××路××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领用发票的。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税务机关在给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用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网络地址/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科)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省××市××县(区)××路××号 (点击导航)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省××市××区××路××号 (点击导航)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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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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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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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信息表(示例二)
基本信息 |
编码 |
|
名称 |
退税商店确认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第三条第十一项。 3.《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七条。 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四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省××市××县(区)××路××号(点击导航)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省 |
地址 |
××省××市××区××路××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省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3.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4.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5.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2.同意做到“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及“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的书面同意书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主管税务机关、海关、退税代理机构和退税商店应传递与交换相关信息。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逐级报省税务局。退税商店发生《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情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2.退税商店存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企业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网络地址/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省××市××区××路××号 (点击导航)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点击导航) 010-63417114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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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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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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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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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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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奖励
权责事项信息表(示例)
基本信息 |
编 码 |
|
名 称 |
对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 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 5.《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
地址 |
××省××市××县(区)××路××号(点击导航)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省××市××县(区)、××县(区)、××县(区) |
地址 |
××省××市××县(区)××路××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1.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检举奖金。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
裁量标准 |
详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 |
||||||||||||
提交材料 |
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书面申请 2.检举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3.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检举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委托他人代行领取) 4.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单位检举人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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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网络地址/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 2.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 3.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4.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填写)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投诉受理机构 |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填写)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信访受理机构 |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填写)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省××市××县(区)××路××号 (点击导航)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省××市××区××路××号 (点击导航)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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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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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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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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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权责事项信息表(示例)
基本信息 |
编 码 |
|
名 称 |
代开发票 |
权力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四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省××市××县(区)××路××号(点击导航)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省××市××县(区)××乡、××乡 |
地址 |
××省××市××县(区)××路××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1.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网络地址/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填写)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投诉受理机构 |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填写)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信访受理机构 |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填写)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省××市××县(区)××路××号 (点击导航)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县(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省××市××县(区)××路××号 (点击导航)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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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
||||||||||||
九、具体征管规则制定
权责事项信息表(示例)
基本信息 |
编 码 |
|
名 称 |
制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具体办法 |
权力类型 |
具体征管规则制定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省 |
地址 |
××省××市××区××路××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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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组织实施预征土地增值税办法并负责解释; 2.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网络地址/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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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点击链接至预征土地增值税办法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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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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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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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
联系方式 |
(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省××市××区××路××号 (点击导航)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文件的审查申请。复议机关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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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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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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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要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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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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