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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5 15:11:58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12.2

   

车船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城南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地址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沿江北路28

 

适用条件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车船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2-2896057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662-2896023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西平北路333

(点击导航)

0662-289606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西平北路333

0662-289606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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