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4.1 |
名 称 |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guangdong.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春城街道、河西街道 |
地址 |
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
|||||
适用条件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3.税务机关应当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4.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5.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6.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7.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