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码 |
6.6 |
名 称 |
纳税信用评价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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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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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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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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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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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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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合水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合水镇、圭岗镇、陂面镇 |
地址 |
阳春市合水镇广场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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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纳税人对未予纳税信用评价的原因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2.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3.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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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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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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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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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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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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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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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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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3.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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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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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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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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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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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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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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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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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662-7650545,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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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662-7741384,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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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662-7650245,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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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662-7650270,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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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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