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19 16:44:08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21

名    称

税款追征追缴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潭水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潭水镇、八甲镇

 

地址

阳春市潭水镇龙华路

适用条件

责令限期缴纳税(费)款,是指税务机关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应解缴、应担保税(费)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缴费人,或者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责令限期缴纳税(费)款的业务处理过程。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在规定的责令期限内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制作《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责成提供缴费担保通知书》),将文书送达当事人,责成其提供纳税(缴费)担保。在责成提供纳税(缴费)担保时限内,如果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了纳税(缴费)担保,则进行纳税(缴费)担保申请确认;在责成提供纳税(缴费)担保时限到期时,如果不提供纳税(缴费)担保,则实施税收保全。
2.如果在规定的责令纳税(缴费)期限前未发现纳税人(缴费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判断纳税人(缴费人)是否在规定的限期内足额缴纳税(费)款,如果缴纳,将资料归档;如果未缴纳,应进行强制执行登记,并根据情况予以一般程序处罚或简易程序处罚。
3.对未有税务登记信息的担保人,可发起“组织临时税务登记”。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2-7650545,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662-7741384,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662-7650245,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0662-7650270,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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