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码 |
1.7.2 |
名 称 |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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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潭水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阳春市潭水镇龙华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 |
地址 |
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1,A0300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受灾证据、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4,提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资料;因停产、停业申请困难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如工商部门)证明或供电、供水部门用电、用水记录 5,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能使用土地的证明(包括未使用土地的地址、面积、起始时间及具体原因等情况) 6,A1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7,A1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8,《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或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 9,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核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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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纳税人申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662-7650545,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662-7741384,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662-7650245,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662-3160576/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88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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