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19 15:23:4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1.6

名    称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二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潭水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阳春市潭水镇龙华路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不含深圳)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适用条件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阳春市潭水镇龙华路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2-7650545,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662-7741384,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662-7650245,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迎宾大道243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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